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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制《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3/20 17:21:31 来源:贯奥仪器仪表 作者: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器 阅读次数:

  环境监测就好比尺子,“尺子”不准、数据“掺水”会影响监测的质量。今后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山东省生态厅拟制了《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4月16日前。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水质监测点位属性的;

  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者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者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者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者辅助设施的;

  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者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水质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擅自修改数据的等。

  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机构,将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环境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不予采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监测或者运行维护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