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本标准第4章表1为强制性,其他为推荐性。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分为六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系列标准的六项之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荣、张泽、沈跃、刘风枝、徐应明、程波、王农、杨德芬、贾兰英、张庆安、师荣光。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灌溉农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质要求、其他规定和监测与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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