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指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四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秦永生、宋兰合、陈艳卿、甘一萍、武江津、孙长虹、张桂花、边际、胡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标准规定了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进行地下水回灌时应控制的项目及其限值、取样与监测。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在各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以非饮用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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