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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发《关于再次扩展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水体断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3/23 17:15:53 来源:贯奥仪器仪表 作者: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器 阅读次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再次扩展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水体断面的通知》,将《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重点河流、重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94个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全部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实现了重点水体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全覆盖。

  连续两年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据了解,为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2018年10月起,青岛市开始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首批对所有国省控断面及李村河、墨水河、大沽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体共28个断面实施生态补偿,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市所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以经济手段激励约束辖区提高地表水治理保护的积极性。

  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展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水体断面的通知》,将水质比较差、波动比较大的21个水体断面补充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

  今年3月,青岛市再次扩展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水体断面,将94个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中前期已纳入补偿范围剩余的45个水体断面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明确生态补偿原则和操作模式

  青岛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按照“达标是义务、超标要赔付、改善可获偿”的原则,采取区(市)级之间横向补偿和市区之间纵向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断面水质超标的,责任辖区缴纳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简称“跃升”),责任辖区获奖励补偿金。每年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考核的具体水体断面和水质目标。因市南区没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涉及除市南区之外的其他10个区市。

  在生态补偿具体实施上,水体达标情况的判定以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或委派的监测机构监测的水体水质数据为依据判定水体水质类别及达标情况,监测指标按国家标准及规范执行。

  按照治理保护及生态补偿责任归属,实施生态补偿的地表水体断面分为跨界断面、共同断面、出境断面。跨界断面,其生态补偿责任实行上下游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横向补偿模式,共同断面、出境断面,其生态补偿责任实行区(市)与市之间纵向补偿模式。

  补偿标准方面,将水体断面划分为国控、省控、市控三个级别,国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金600万元,省控300万元,市控200万元。补偿金额视水体是否实现水质跃升、水质的超标倍数、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有无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首个考核周期5个区(市)获补,5个区(市)挨罚

  生态补偿工作实施后,每年10月至次年9月为生态补偿年度考核周期,按月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计算并公示,每季度书面通报,年终进行汇总通报并一次性结算。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为第一个工作年,期间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的断面共49个,经过核算,10个区(市)中,5个区(市)获补生态补偿资金,5个区(市)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西海岸新区获补生态补偿资金最多,为750万元,平度市缴纳生态补偿资金最多,为933.485万元。

  其他区(市)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情况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高新区分别获补生态补偿资金199.995万元、166.665万元、516.7万元、44.43万元,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分别缴纳生态补偿资金380.59万元、258.315万元、388.955万元、533.43万元。

  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成效显现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市生态环境局对试行生态补偿的水体断面实施按月监测通报,并严格依据水质监测结果核算生态补偿金,以专报形式通报各区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对生态补偿金实行年度结算,督促获奖的区市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益,用于水环境治理改善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辖区加大治理保护投入,持续改善水环境。

  2019年度青岛市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给我市的优良水体和劣V类水体两项约束性指标;11个国省控地表水断面水质监测全部达到国家、省考核目标要求,超额完成2019年度目标任务;市控地表水断面优良水体(Ⅲ类及以上)数量同比有所增加,劣V类水体数量不断减少;18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达标。种种数据表明,生态补偿这一经济激励约束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青岛市将继续推进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适时优化调整补偿办法,督促区(市)政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促进辖区水环境持续改善,全面完成“十三五”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提前谋划好“十四五”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