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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发布时间:2021/12/10 15:14:05 来源:贯奥仪器仪表 作者: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器 阅读次数:

适用范围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HJ 442.10要求执行。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采样时间安排在7~8 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开展有毒赤潮监视或应急监测时,根据赤潮发生、发展或监视的需要,确定和适当调整频次和时间。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按GB 18421 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除GB 18421 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等。其他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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